close

  銳評
  □殷國安
  元月2日上午,受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宜賓市中級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四川理工學院原院長曾黃麟受賄案。公訴機關指控,曾黃麟在擔任四川輕化工學院院長、四川理工學院院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366.50萬元,為多名建築承包商謀取利益。(昨日《成都商報》)
  曾黃麟受賄案有一個奇怪的情節,就是“多退贓”。公訴機關指控其受賄366萬元,而他主動向上級有關部門上繳了551萬元。
  其實,貪官多退贓,這樣的事情也不是絕無僅有。廣東省法學會原秘書長楊青山,被指控收受賄賂247萬元,最終投案自首退贓317萬元,多出來的70萬元檢察機關認為查無實據不予指控。廣東三水建設局安全監督管理站站長何銳枝受賄案宣判,法院認定何銳枝貪污受賄82萬元。去年3月其家屬先後退贓款230萬元,庭審過程中,何銳枝請求檢察機關退還其家人140萬元。現在,曾黃麟的多退贓簡直可以奪冠:多退了185萬元的贓。
  假如一個小偷,只偷了4輛自行車,他會向公安部門退出5輛自行車嗎?在這裡,我們正常的思維認為,小偷能退出5輛贓車,恰恰反過來證明瞭他盜竊了5輛自行車。拿這個原理去分析,貪官多退出贓款185萬元,正說明這185萬元也可能是受賄,起碼不是合法收入,所以才退出來的。至於為什麼多退贓,因為當時並不知道檢察機關認定的受賄額是多少,於是就把非法收入全退出來了。現在才知道,檢察機關查實有證據的只有366萬元,這才知道自己退贓退過頭了。
  由此看來,貪官多退贓的可能有幾種情況:一是確實貪污受賄了,但檢察機關沒有掌握證據,一時還難以定案,這就需要檢察機關繼續補充偵查,為多退贓的錢查清出處;二是,可能這多退出的贓款確實不是貪污受賄的,但起碼屬於不合法的灰色收入,屬於違紀的,也應該受到黨紀和行政處分,而這些並非合法收入的錢也不應該返還;三是,還要查一下,這些多退出的贓款,加上全部財產和資金,是否超過了合法收入,如果超過合法收入,儘管不以貪污受賄定罪,也應該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定罪,和貪污受賄合併判刑,同時對於來源不明的財產予以沒收。
  一些多退贓的貪官對此的解釋是,為了表明自己的認罪態度。對此不可輕信。即使為了顯示態度好,只要把非法收入全部及時退出就行,沒必要連合法收入也退出來。這甚至會因為產生歧義,干擾案件的偵破。所以,作為公訴人和法庭,也不能把多退贓作為是態度好的表現,然後再退還本人。
  殷國安  (原標題:對貪官“多退贓”要查個水落石出)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emdkoliihv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