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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奮飛
  庭審佈局看似小事,其背後理念卻值得深究。
  1985年,“兩高”曾對法庭佈局問題下發了《關於人民法院審判法庭設審判台、公訴台、辯護台的規定》。按照該規定,法庭上方中央為審判台,審判台左右兩邊分別為公訴人和辯護人,審判台正對面為被告人席,被告人旁邊為證人席。通過“法庭傳真”等電視節目,我們也會經常看到這樣的情形:被告人穿著囚衣、剃了光頭,有的還戴著手銬,在禁錮狀態下接受審判。
  這樣的法庭佈局有現實基礎,也有一定弊端。讓被告人戴鐐銬、穿囚衣站在法庭中央接受審判的佈局,不僅帶有有罪推定色彩,也使得本來屬於一體的辯護方被人為地切割為辯護人與被告人。由於雙方無法在法庭上及時溝通與交流,可能導致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與被告人自己的陳述和辯解難以合拍乃至出現矛盾與脫節,不僅無法實現“有效辯護”,也會強化被告人的弱勢地位。
  “公正審判權”是現代民主法治社會中公民所享有的一項基本人權。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簡稱《公約》)對公正審判權已作出具體的規定。中國已於1998年10月簽署了《公約》。按照公正審判的基本要求,被告人作為訴訟主體,不僅有權參與到司法裁判結論的製作過程中來,而且與其他參與者沒有身份上的高低貴賤之分。因此,如果我們承認被告人是“訴訟主體”,如果我們承認憲法第125條規定的“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的核心是獲得律師的“有效辯護”,就應當考慮去掉馬甲、戒具和囚籠這些“犯罪化標簽”,並讓被告人和辯護人坐在一起。只有這樣,被告人才可以擺脫作為法庭發現真相之手段的地位,並真正擁有與公訴方平等對抗並向裁判者進行說服活動的正當權利。
  在現代刑事訴訟構造中,辯護律師與被告人本就應當是一體的。被告人由於缺乏法律知識和應訴經驗,開庭前又大都被採取了強制措施,權利受到諸多限制,不便於搜集、提供證據以更好地行使辯護權,而辯護律師作為專業的法律工作者,不僅擁有法律專業上的優勢,具有專門的辯護經驗、知識和技巧,還享有廣泛的訴訟權利,這正是被告人所需要的。被告人聘請律師的目的,不是為了追求有律師辯護,而是為了獲得“有效辯護”的機會。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訂以來,律師的會見權得到了較為充分的保障。庭審前,辯護律師基本都可以自由地會見被告人。既然庭審前律師就可以自由地會見被告人,那麼庭審中與被告人坐到一起又有何不可呢?可能還有人擔心,讓被告人同自己的辯護人同坐一席,會對法庭認定事實和證據產生不當影響。其實這種擔心也是不必要的。坐在一起的法庭佈局不僅會增加庭審的對抗性,也會強化控方的舉證責任,還有助於刑事辯護走向“實質化”,消除目前以案卷筆錄為中心的審判方式所滋生的諸種弊端。總之,革新後的法庭佈局有利於刑事庭審擺脫“虛化”的尷尬局面,並有利於法庭準確地認定事實和嚴格地審查證據。
  當然,法庭審判不僅需要合理的空間佈局,也需要良好的庭審秩序。對於某些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較大乃至有脫逃之虞的被告人,我們完全可以採取必要的限制措施,還可以在庭審現場增派法警等等。換句話說,違反法庭秩序之虞並不是拒絕法庭空間佈局改革理由。
  “於細微處見精神”。一個偉大的時代,必然呼喚細節的關懷與規範。而且,司法文明進程也是靠細節的改變推動的。這些司法細節的改變,有的只能依賴於“頂層設計”,但更多的恐怕還是得靠司法機關的大膽探索。(作者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原標題:庭審佈局:於細微處見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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